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9民初549号
原告: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马店屯。
法定代表人:袁恒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田林县,系法定代表人袁恒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岑勋汝,田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田林县桂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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