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长城与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9民初610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汤治意,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16号裕达国际。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人,现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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