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30民初186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西林县。
被告二: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32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0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以因被告已经主动支付原告的工钱,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班百佐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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