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7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103行初137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阜南路5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公共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74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不服被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登记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徐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卫洁怡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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