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6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上杭县。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4148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原告***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5元,减半收取计30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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