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4民初1450号
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7563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074148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淮南益生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循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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