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24民初1350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消防公司)与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消防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昌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保修金507730.33元;2.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保修金利息15286.5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保修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消防工程签订《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消防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消防施工合同》),暂定合同价款8746130.7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5年12月1日经检测合格,于2016年1月29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1月10日进行工程款结算,结算工程款为10154606.56元。按照《消防施工合同》相关规定,保修金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三十天内被告应向原告无息退还保修金50%,保修金期满两年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该项目于2017年1月29日届满1年保修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应按《消防施工合同》规定在此后30天内向原告退还保修金的50%;于2018年1月29日届满2年保修期,且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应按《消防施工合同》规定在此后30天内向原告退还剩余全部保修金。截止目前,被告未向原告退还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消防施工合同》一份;2.《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二份;3.《平阴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平公消验字[2016]第0001号一份;4.双方工程结算确认书一份;5.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一份;6.(2018)鲁0124民初40号开庭笔录。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本院(2018)鲁0124民初40号的开庭笔录中双方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一式七份,约定被告将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合同价款8746130.77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消防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工程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24个月;第四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总额的5%;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保修期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两年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
2.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二份,分别载明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综合商业部分地下一层、地上六层,以及A座、C座地上6-28层消防工程达到《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要求,判定为合格工程。
3.平阴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平公消验字[2016]第0001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4.建工消防公司与科信建设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载明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消防工程审定工程造价11047991.47元。
5.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一份,载明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消防工程扣除应扣款项后的结算造价为10154606.56元。
本院认为,2014年2月18日,原告建工消防公司与被告茂昌置业公司就平阴茂昌银座新天地一期西区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且保修书中对质量保修期、保修费用及保修金返还时间及比例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均签章认可上述消防工程结算造价为10154606.56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总额的5%计算,保修金应为10154606.56元*5%=507730.33元。该工程于2016年1月29日经平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验收合格,故保修期应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截止目前,保修期已超过双方约定的经过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的24个月。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所欠消防工程保修金507730.33元,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三十天内应无息退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二年后三十天内无质量问题退还剩余保修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其保修金利息调整为:以25386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53865.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建工消防公司工程保修金507730.33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付保修金507730.33元。
二、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付保修金利息(以25386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53865.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香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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