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08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82财保144号
申请人:长葛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葛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人长葛市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不当得利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海彦的银行存款7554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孟海彦的银行存款75549.2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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