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401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义,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余振,职务: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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