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3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2民初3670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
经营者:侯福望,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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