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03民初690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廉红军,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豫0803民初690号、(2016)豫0803民初690号之一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所有的豫H×××××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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