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07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03民初690号之三
原告:彩永军,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王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廉红军,经理。
被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永军诉被告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彩永军以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劳务费149263.62元,劳务费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彩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彩永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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