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876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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