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拱商初字第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荣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