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4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3民初1348号
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奎阁办事处三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马伟。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执行董事。
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广安川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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