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杨尧**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683号
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东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02862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杨尧,男,生于1989年3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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