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9民初2239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一兵(一般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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