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泾县恒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02民初4000号
原告: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泾县恒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涂爱华,公司经理。
原告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泾县恒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泾县分公司、肥西县日晨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4元,减半收取5032元,由原告宣城市敬亭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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