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矫贞安、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4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3民初25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皮口镇。
被告:***,男,户籍地***桂云花乡。
被告:***,男,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矫贞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住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镇。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被告***、***、***、矫贞安、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