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仕恩诉被告***、***、***、矫贞安、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30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03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男,户籍地***。
被告:***,男,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
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矫贞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霍仕恩诉被告***、***、***、矫贞安、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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