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1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2幢2单元9层20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1064827621U。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20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144614元(其中工程款137400元、法定迟延履行滞纳金7214元),被执行人铜川新区千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每月30日前将该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银行账户(户名:*铜华,账号:62149942206930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华城泊郡支行)。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申请执行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20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如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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