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绪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开锁。
上诉人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开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自制的网络截图打印件,不能证明其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根据上诉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林君良
审判员*祥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