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