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5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佳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兴佳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一审庭审时,***在答辩时申请追加***、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居民委员会为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耿延冰
审 判 员 徐 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