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

*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5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佳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兴佳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居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一审庭审时,***在答辩时申请追加***、长兴县雉城街道五峰居民委员会为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耿延冰

审 判 员  徐 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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