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246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施炜、***,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升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塘漾路1515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钱斌。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州升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