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异4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美裕路600号3幢J5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唯
审判员*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