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3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602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104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