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6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522民初654号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悦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到庭参加诉讼,金卫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货款156880.62元;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11月9日起,金卫东向龙悦公司购买混凝土,截止2018年8月13日,***结欠货款156880.62元,龙悦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龙悦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商品砼核准清单暨对账单二份,证明***欠款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龙悦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1月9日起,金卫东向龙悦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2018年8月14日,经双方对账,***因长兴中建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结欠龙悦公司货款132339.26元,因李家巷西坝村道路硬化工程建设,结欠龙悦公司货款24541.36元,双方还约定从货款中减去案外人蔡某的货款10556元,金卫东实际结欠龙悦公司货款146324.62元。
本院认为:龙悦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龙悦公司已向***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而***尚欠龙悦公司货款元,显属违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6324.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由***承担3227元,由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小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严岑
书记员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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