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2执3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CHUL-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达峰,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3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锦翔
人民陪审员倪国明
人民陪审员欧阳亮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