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7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民初3914号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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