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8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246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115室。
负责人:XX,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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