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普洛克林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7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3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普洛克林石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CHUL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5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MA28CHUL2)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9的存款人民币197413.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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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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