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4533号
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HUL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观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2942930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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