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9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2642号
原告: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文正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诉讼代表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何???胜,男,196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表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港公司)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02688.15元及相应利息并在相应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出具发票作为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条件;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5日,原告沙港公司与被告凯尔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凯尔公司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凯尔国际”小区的1#楼、2#楼、3#楼、4#楼及地下室车库工程发包给沙港公司施工。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约100750㎡,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540天。双方对付款方式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7月6日,原告将其从凯尔公司承包的凯尔国际小区中的基坑支护施工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但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现场管理与维护、公摊费用等均由原告垫付。此项费用经结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402688.15元。
后***据上述内部承包事宜,直接以凯尔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襄州区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凯尔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980000元。
据上述,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利。经协商未果,特诉请贵院,请依法裁判。
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查明原告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3月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文正元变更为文霞。原告起诉时仍然使用已经被注销的企业名称“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印章,仍然以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名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使用已被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销的企业名称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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