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3850号
原告: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裕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丹红,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工程队1号综合楼3楼(40区1丘1栋)。
法定代表人:成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452号3幢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新疆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金利达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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