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6025号
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由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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