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波、林刚、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6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4执1303号
申请人:任小波,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林刚,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008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仪陇县立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号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林刚、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县立山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任小波支付工程款256915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债务本金246445元,尚欠工程款本金10470元、利息36953元、案件受理费2577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任小波与林刚、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调解书义务,申请人任小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任小波申请执行林刚、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县立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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