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生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3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2民初1634号之一
原告:常州恒生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常溧收费口16号。
法定代表人:常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恒生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与被告江苏世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恒生科技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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