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涛***等与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2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述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6684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院审查同意后对被申请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方花园支行账号xxxxxx账户内1***600元资金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方花园支行账号xxxxxx账户内1***600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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