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涛***等与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871号
原告:童平,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6684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平、**、***与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平、**、***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平、**、***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平、**、***撤回对被告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元、保全费1318元,由原告童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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