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5民初34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239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志于2018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