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铂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隆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富利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3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1311民初2363号
原告:江苏泰铂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隆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致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富利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毕复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复柏,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泰铂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泰铂尔公司)与被告宿迁富利莱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利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富利莱公司欠原告泰铂尔公司全部工程款为3400万元(签订本协议之前的双方交、付款已经全部结清),被告分期付款:1.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给付500万元,一月内给付1500万元;2.原告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3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300万元,综合验收合格后三月内支付500万元(如果综合验收在工程质保期满后仍未通过,被告应于支付第二期质保金时一并给付);3.余款300万元留作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期满后支付100万元,第二年期满后一月内支付200万元;4.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在履行上述到期应付工程款期间,如果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原告可就剩余到期应付工程款申请执行,并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泰铂尔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完成分户验收并取得分户验收合格报告(如因其他单位原因的,时间可以顺延)。
三、原告泰铂尔公司应于收到被告第一期50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7865元,减半收取148932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双方于办理解除保全手续时向本院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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