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碧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3227号
原告:焦公运,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碧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御都星城开阳星居34栋402,机构代码:91341321348737193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焦公运与被告***、安徽碧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焦公运于2018年10月15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公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公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焦公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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