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1023号
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学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格隆(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洪霞,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博格隆(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徐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