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1439号
申请人:***,住址: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依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部分财产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402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