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学工、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0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学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学工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学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魏威
书记员王明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