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108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韦才毛,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又名:***),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韦才毛、***、***、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影响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韦才毛、***、***、江苏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马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