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与凌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25
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谏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政,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48元,由原告镇江瑞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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