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882行审74号
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地址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0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作出2017(06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大安市安广镇永庆村集体土地14677.00平方米建设水泥制品及商砼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29354.00元。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6日向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决定,并于2018年3月5日送达了(2018)02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2017(06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2017(06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大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吉林省龙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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