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1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91执1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汕头公路桥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76号东幢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屈民初字第31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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